山东省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简介
山东省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省老促会)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专司革命老区建设和发展的公益性社团组织。
省老促会的职能和任务是:“宣传、调研、动员、协调、评估”。
(一)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区建设和发展的指示精神、决策部署、传承红色基因、弘扬老区文化以及宣传重大典型;
(二)深入老区进行调查研究,摸清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服务;
(三)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老区建设,特别是发挥支持地方政府与爱心企业之间的牵线搭桥作用,帮助老区解难题、谋发展;
(四)协调省有关部门、中国老促会和各市县老促会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形成合力,促进老区建设;
(五)组织专家对老区脱贫、建设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评审、估价和认定。
省老促会设有“两室三部”,即办公室、研究室、社会动员部、宣传文化部、妇女工作部等机构。办有内部刊物《山东老区建设通讯》和“山东老区网站”等。
省老促会隶属山东省委省政府领导,其主管部门是省扶贫办,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国老促会,对山东市县老促会是业务指导关系,目的是全力支持革命老区建设和发展。
省老促会坚持依法办事,用制度管人管事,建立健全了党支部工作制度、学习制度、会议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等七项制度,使所有人员包括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等都在制度范围内履行职责和行动。
省老促会领导成员主要由省内党政军退下来的热心革命老区建设的老领导、老将军、老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及知名企业家组成,会长一般由省内退下来的省级领导和部队退下来的军级领导担任。设有会长、党的书记、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目前现有会员130多人。
山东老区概况:
山东老区是全国唯一以省名“山东”命名的省级革命老区。根据国务院统计,全省共有17个老区市(地级)、109个老区县(市、区),占全省81.95%;人口7034万,占全省67.93%;占地面积1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70%。
三届老促会主要领导:
第一届(2009年—2014年)会长王裕晏,山东省原副省长、省政协原副主席;执行会长何法祥,山东省委原常委、省军区原政委(正军职少将军衔)。
第二届(2014年—2016年)会长倪永康,山东省发改委原主任;首席会长张振德,原济南军区党委常委、联勤部部长(正军职少将军衔)。
第三届(2018年1月—2024年1月)会长刘从良,山东省委原常委、省军区原政委(正军职少将军衔)。
山东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2018年 1月19 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东省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山东老促会 英文译名是:Shandong province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construction in the old revolutionary areas(缩写 SDCO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山东革命老区建设的省内党政军等各界离退休干部和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老区建设的指示,广泛联系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宣传老区,服务老区,支援老区,为促进老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更大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济南市经七路516号(汇通大厦1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快老区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老区的历史贡献和老区精神,组织编辑出版有关书刊资料,举办网站;(二)开展有关老区的调查研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三)构建支援老区发展的服务平台,提供有关咨询、培训等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老区解决建设和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促进老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四)承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热心于革命老区事业、积极支援老区建设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可视情况分别担任本会的副会长、理事。
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向本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二)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三)经本会注册登记,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热心老区建设事业;(三)自愿按时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五) 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形象和合法权益;(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优先权;(三)获得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服务,对那些为老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采取工程冠名、刻碑纪念、出书记载、媒体宣传报道等方式给予表彰奖励;(四)有与本会合作开发经济文化等项目的优先权与受益权;(五)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会长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举行一次。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和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省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对其负责,并同时具有以下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其它重大项。
第十八条 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会议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对理事会负责。除行使第十七条中理事会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领导本会各机构的工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会长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由会长或执行会长主持,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会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本会的党建工作;(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老区情况;(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民营企业家和文史、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的专家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三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执行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等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会议、会长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四)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执行常务会长会决议,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三)直接领导各部门开展工作;(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专业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人选交常务会长会议决定;(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工委),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研究咨询机构。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负责人或特邀咨询、顾问。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管理本会文秘档案;(二) 起草并负责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起草本会规章制度等有关文件;(四)负责本会财产管理和后勤保障;(五)负责本会会员的组织管理;(六)负责对外联络;(七)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宣传文化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实施年度宣传和文化工作计划;(二)负责与我省各大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本会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宣传本省各级老区促进会的经验;(三)负责本会网站的管理。(四)负责收集本省老区的有关信息资料,为本会提供有关资讯。(五)负责策划、组织有关革命老区的展览、演出等文化宣传活动;(六)负责有关我省老区图书编写、专题片拍摄制作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工部)是本会联系老区妇女的桥梁和纽带,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一)团结、动员老区广大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有关促进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四)负责妇工委的组织建设;(五)负责与中国老促会及兄弟省妇工委的联络;(六)具体组织有关妇工委的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和经验交流。
第三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本会不再设名誉职务,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等,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负责人或特邀咨询、顾问,为本会和全省老区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本会设立临时党组织,在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和监督作用。
第五章 资金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接受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存款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严格经费开支。一次支出在一万元以内的,由秘书长签批;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由执行会长签批;两万元以上的须经常务会长会议集体研究同意,由会长或执行会长与秘书长共同签字方可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确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报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讨,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基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会长会议。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七项规章制度
(2018年5月20日)
党支部工作制度
按照中组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党的组织。在本会成立党的支部(需要时可成立党总支)。党支部由七人组成,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审批。每届任期两年。书记负责全面工作。本会所属各部、室成立党小组,党小组长由所属各部、室全体党员选举产生。
二、职能任务。本会党支部应全面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任务,做好以下工作。
(一)支持本会及其负责人依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
(二)认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通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努力完成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落实以“三会一课”为主要内容的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每半年组织一次党课教育,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会议和党小组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党支部的工作。注重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四)关心和参与本会工作和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经常了解对党员和党支部工作的批评意见,听取和采纳合理化建议,维护好党员的正当权益。
(五)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党员的评议、鉴定工作,及时宣传报道党支部和党员的先进事迹,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树好党员形象。
(六)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本会负责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遵规守纪,履行党员义务和党员的权利,严格遵守“八项规定”,防止职务犯罪,保持清政廉洁。
(七)接受本会机关聘用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并视情做好党的组织发展工作 。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每年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四、党支部日常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保障。
学习制度
为增强服务老区工作本领,提高社团人员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促进新时期老区建设,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学习人员。本会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所属专业委员会负责人。通常由会长、支部书记或执行会长主持。
二、学习时间。领导和机关人员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时间为半天;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体讨论交流会,时间为一天。
三、学习内容。为确保本会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要突出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结合工作,学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老区工作重要讲话和批示,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区工作的重要文件和工作部署;学习老区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和外省市工作经验等。
四、学习形式。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视情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
五、学习要求。集中学习时间,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事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秘书长请假;要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相互交流,共同提高;要把学习和工作紧密结合,以学习促进老区工作有效开展。
会议制度
为规范机关会议管理,充分发挥会议在领导决策、推动工作、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会议效率,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制度
会长会议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对理事会议负责, 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参加人员:本会会长、支部书记、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上述人员除因特殊原因请假外,均应出席会议。视情吸收有关副秘书长及部门负责人列席。
(二)会议主持: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由执行会长主持。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人员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议时间:会长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会长会议确定事项由执行会长和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四)会议内容:传达贯彻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及领导指示;听取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审议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审批会员、机关工作人员聘用任免等;审议财务预算和重大经费开支;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及重点工作安排;需由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规则:会长会议要坚持提前提出议题、调查研究、酝酿协商、民主集中、集体决策的原则;重大问题如有原则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充分征求意见和协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六)会议程序:由秘书长拟定出会议议程草案,经执行会长初审,再报会长、支部书记同意后提交会议研究;秘书长根据确定的会议议程负责组织会议筹备;召开会议前,由办公室将开会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参会人员;如需有关人员列席,也一并通知,并按要求做好准备;会议需要讨论的文件、材料等要提前送交参会领导;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写出会议纪要和整理拟定有关文件,按办文程序印发和存档。
(七)保密纪律。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会议情况及会议决定除公布的内容外,不得擅自对外泄漏。
二、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于年底进行,与年度工作会议合并召开;需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随时召开。
(二)参加人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支部书记列席。视情也可邀请各市老促会会长、秘书长,重点县老促会会长列席。
(三)会议内容:秘书长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并提出下一年工作意见;研究省老促会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安排;决定有关人事变动事项;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各位理事和各级老促会意见和建议;分析我省老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四)会议程序:召开理事会之前,省老促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下发会议通知,明确告知会议主要内容,与会人员提前做好情况了解和发表意见的准备;理事会由会长或执行会长主持,主要领导同志讲话;理事会议之后,要形成会议纪要,除按规定报送和下发外,要向因事请假无法出席会议的理事寄发会议纪要。
三、机关工作例会制度
(一)机关工作例会一般为每周一上午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主持。
(二)参会人员为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各部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上述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事先向秘书长请假。
(三)涉及重要工作、重要内容的例会,可请主持工作的执行会长参加,听取情况,做出指示。
(四)例会的主要内容为: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传达本会领导指示和要求;听取各部室上周工作情况和本周工作安排的汇报;讨论、研究、部署有关日常工作;检查会长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学习辅导有关工作业务知识。
(五)各部室和各副秘书长如有需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会前应书面或口头向秘书长提出,经同意后一并研究;工作例会应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听取意见,然后由秘书长进行会议总结;办公室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需要形成材料上报的应及时办理,报送有关领导阅示并存档。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保证省老促会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老区工作方针政策,树立服务老区工作意识;爱岗敬业、不计名利,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作风务实、讲究效率,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开拓创新、积极作为,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二、工作时间。聘用人员参照党政机关作息时间安排,上班时间为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为13:00-17:00。驻会老同志原则上半天工作,下午实行轮流值班,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为1:30-4:30。
三、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本会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严禁打着老促会或所属机构旗号募集资金和开展盈利性活动,不做影响老促会形象的事情。要坚持原则、维护团结、清正廉洁。办公室聘用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讲求工作效率;因事因病缺勤,要事先向办公室主任请假,无故旷工累计三天以上予以辞退。驻会老同志按规定时间上班和值班,有事向秘书长请假。
四、责任分工。本会内设机构为二室三部,即办公室、研究室、动员部、宣传部、妇女工作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做好综合性、服务性、事务性工作;研究室主要职责是进行相关政策研究,重大问题的调查;动员部主要职责是动员社会力量,支援老区扶贫和开发;宣传部主要职责是宣传弘扬老区精神,营造关爱老区的社会氛围;妇女工作部主要职责是呼吁推动社会力量关爱老区妇女儿童,引导老区妇女自立自强、脱贫致富。各部室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与配合。
五、人员考核。每年年底,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绩效、工作作风、团结合作、廉洁勤政等方面进行考核,招聘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对考核优秀人员予以表扬,给予奖励。
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本会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对重大经费的收入、预算和支出,由会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执行会长分管,秘书长具体负责。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级财务工作有关指示规定,依法领导做好各项财务工作。每季度由秘书长向会长会议报告一次财务管理情况;要选准配强财务人员,加强教育管理。本会财务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在年检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财务管理情况。
二、严格经费预算管理。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拨款;会费;服务性收费;赞助等,必须全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提成。对开支与其宗旨相关的各种经费,年初要有预算,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不能擅自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严格经费开支范围。年度预算开支主要包括:(一) 工作经费开支。1、租用办公房、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2、组织各种会议、大项活动等;3、上级来人指导、友邻单位因公来人和下级来人汇报工作保障等;4、老区建设通讯印刷;5、本会网站建设等;(二) 人员的经费开支。1、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生活补助、社会保障;2、驻会工作人员的交通费、通讯费、报刊费补助;3、外出调研保障、参会的差旅费等;(三) 其它需要开支的项目。
四、严格经费报销程序和审批权限。各部室根据年度预算,需要使用经费的事项,应事先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办结后,凭发票由经办人签字,部、室负责人初审并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后呈领导批准报销。开支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秘书长批准;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执行会长批准,5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审批,否则一律不得支出和票据报销。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经办并报秘书长审批, 按省公务接待的相关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规格。
五、严格现金和支票管理。本会财务留用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除差旅费和购买物品开支在1000元以下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开支必需使用支票。凡领取支票,需填制支票申领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等项目,经财务人员审核、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办理登记手续,于领取10日内报账。在支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还财务人员,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六、严格资产及财务档案管理。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计划、购买和发放,由办公室负责,按领导审批权限报批。会计档案须由专兼职人员妥善保管;保管期满后销毁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印鉴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本会印鉴使用管理,建立规范用印制度,保证印鉴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会印鉴由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公章原则上只在办公室使用,如确需携带外出办理业务,须经秘书长批准,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并于当日将公章交回。
二、使用印鉴需事先经有关领导批准。凡以本会名义发送文件、签定合同或涉及需本会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责任方面的用印,需经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或法人批准方可使用。一般工作用印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
三、使用印鉴需填写登记表,对用印内容、用印时间、用印数量、经手人、批准人、使用单位认真登记,健全用印管理台帐。保管人员在盖章前须认真审阅,确保盖章内容正确无误,符合相关要求。
四、本会财务印章由财务人员保管,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使用财务印章。
五、用印中如遇特殊情况,应由部门负责人及时请示秘书长,必要时可向会长请示。
六、凡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责任自负。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会文件和档案管理,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和档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公文行文规范。本会各部室应按照公文行文的规范性要求草拟公文;公文送领导签发前,应由各部室负责人初审,秘书长进行审核把关。审核的重点看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严格公文审签。以本会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会长或执行会长签发;以本会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执行会长或授权秘书长签发。
三、严格发文办理。发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建立发文登记薄,认真填写发文字号、拟稿人。审核人、签发人等,按经领导审定的印发范围和存档要求确定公文印发份数。
四、严格收文管理。收文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填写收文登记薄,及时将收文送办公室主任阅办,办公室主任按规定时间提出办理意见,送秘书长签署并送有关领导传阅。需要有关部门办理的,复印后交办理部门阅办。
五、严格督办落实。办公室负责文件档案的督办和管理工作,根据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及时检查有关部门文件档案办理情况,督促按文件要求及时办结。
六、建立文件档案归档制度。各部室应根据需要负责对档案材料进行收集、立卷、归档。办公室对各部室形成的各门类档案实行综合管理,积极提供使用。
山东省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会员登记表
入 会 申 请 书
山东省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
我自愿加入山东省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自觉准守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执行促进会决议,遵守纪律,服从领导,积极参加服务老区、建设老区、发展老区的各项公益活动,为革命老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建设和乡村振兴做贡献。
申请人:
2019年 月 日
会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热心于革命老区事业、积极支援老区建设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可视情况分别担任本会的副会长、理事。
一、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经本会注册登记,并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热心老区建设事业;
(三)自愿按时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五) 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服务。
(四)有与本会合作开发经济文化等项目的优先权与受益权;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罚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